湖北银行部分股权将被拍卖 IPO“种子选手”身份更吸引买家?******
记者 吕 东
阿里司法平台信息显示,本月底,湖北银行近2000万股股权将被拍卖。而就在两个月前,湖北银行A股上市申请刚刚获得了证监会受理。
公开信息显示,湖北银行一笔高达1943.42万股的股权,将于1月30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据了解,该笔股权为湖北银行股东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卫东集团”)所持有,此笔股权已被法院冻结。
对于竞买人条件,尽管处置方表示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拍卖公告也特别提醒,有意者应亲自与湖北银行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投资入股条件,因不符合投资入股条件而造成不能入股湖北银行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目前,持有湖北银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为宏泰集团、交投集团及长投集团,上述3家公司基于股权关系、行政关系,均为湖北省政府控制的单位,因此湖北省政府为湖北银行的实际控制人。
湖北大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被执行人湖北卫东集团持有的湖北银行1943.42万股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2359.99万元,每股价值3.72元/股,这与该行截至2021年年末每股3.67元的净资产较为接近。而此笔股权的起拍价定为5065.20万元,折合每股起拍价2.61元,即相当于较评估值打了七折。
股权即将被拍卖的湖北银行,如今还是冲击A股IPO的“种子选手”。2022年11月份,湖北银行A股上市申请材料被证监会接收,并进入了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企业名单,而该行还是自2020年6月份以来,首次出现在这份名单中的银行。
根据湖北银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该行拟于上交所发行不超过25.37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含2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爽爽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以往在对银行股权的拍卖中,通常会通过压低起拍价格以期尽快成交。但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一做法促进成交的效果似乎有所减弱。银行股权能否吸引买家,根本还是要看银行自身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预期。银行若能顺利上市,将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品牌知名度。而湖北银行A股IPO申请获受理,或有助于该行股权在拍卖市场上尽快寻得买家。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