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楫笃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以保障房供应为抓手 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积势蓄能******
导 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立足职能,以保障房供应为抓手,聚焦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统筹规划引领与规划实施,统筹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统筹市场需求与资源供给,统筹职住平衡与产城融合,实施产业园区周边配套设施提升行动,推出三个有需求、有配套、有品质、能落地的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切实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顶层设计,统筹兼顾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顺义区作为创新引领的区域经济提升发展先行区,目前正处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经实地调研,企业对产业园区周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较为强烈。为切实解决入区企业的“急难愁盼”,顺义区决定在中关村顺义园区和中德产业园区周边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三个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土地,促进农民增收;另一方面精准服务企业,解决企业需求,持续完善产业生态。三个保障房项目由政府统筹规划选址、统筹建设运营、统筹配套建设、统筹租赁管理,目前已全部实现供应,总用地面积约12公顷,建成后预计可提供约3000套保障房。
顺义区主要功能区布局规划图
摸清底数,明确需求
分局会同区住建、经信、属地政府和产业园区将现状租赁住房存量与企业上报实际需求进行叠合分析,明确全区租赁住房需求缺口的规模、类型和空间分布。结合全区产业发展布局,综合考量本区产业基础较好地区进行选址,并对当地现状企业员工房屋租赁空间、类型及租金水平进行实地调研,开展画像描述,明确功能配套、公共服务、租金等需求。
产业园区周边保障房资源和需求空间分布图
多元分析,保障配套
分局立足规划引领,联动区级各相关部门、属地开展多维度分析,选取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区位推进保障房建设。参照《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等规范中关于租赁住房规划选址要求,对顺义用地空间从配套设施、交通设施以及职住平衡三方面进行评价,选取适合租赁住房建设区域。在此基础上,属地结合用地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实际工作,进行选址确认,并将确定的建设图斑和选址方案报区级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对城市风貌、商业公服配套、教育医疗设施等会商研究,确保配套同步建设使用。
保障房用地选址综合要素技术分析路线(局部)
契合需求,把控品质
分局根据服务人群的工作和生活特征,结合居住及其配套、公共交流等需求开展建设方案设计。居住方面,设计居住标准单元,在把握成本的同时,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单人、双人居住需求,并为多人居住提供多种户型的组合方式,更具灵活性,满足多元化需求。配套和公共交流方面,充分统筹地块空间,除在居住公共空间设置会客厅、快递室、自助洗衣房等配套设施满足日常需求外,设立独立商业,引进便利店、咖啡店、书店、美容美发等商业设施,满足休闲交流需求。
基于实地调研明确供给端设计要求
精准测算,推动落地
分局分别就项目实施主体、产业园区企业关心内容进行分析测算,确保保障房项目落地。参考项目周边住房租金水平,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未来租金涨幅等因素,精准测算项目保障房的住房租金价格。与企业深入交流座谈项目区位、设计方案、户型设计、租金价格相关信息,同时对项目资金投入、收益平衡年限等进行测算,保障项目经济可行性。
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三个保障房项目建设工作,深耕产业发展基础,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在盘活集体土地、保障农民增收的同时提升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满意度。
本内容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提供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